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230號
聲 請 人 廖繼川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
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
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2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X-157262-2 1 267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-NX-256887-4 1 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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