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14年度,203號
TPDV,114,金,203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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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金字第203號
原 告 游云

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因被告
違反銀行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、113年度金重訴字
第24號、114年度訴字第68號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
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113年度附民字第81號),經本院刑
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4萬8,768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之當事人,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,
致生損害之人。而銀行法第29條、第29條之1規定,係在維
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,應經許可之制度,貫徹金融政策
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,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、經
濟秩序,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,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,
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,亦僅屬間接被害人,應不得
附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4號、110年度
台抗字第118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
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
庭後,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,
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(最高法院
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、113
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、114年度訴字第68號案件中,依侵權
行為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百富環球
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儲國衡、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
公司、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
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賠償
新臺幣(下同)403萬4,3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揆諸前揭
說明,被告所犯者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127條
之4第1項之罪(見刑事判決第4至6、113至114頁),原告僅屬
犯罪之間接被害人,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,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,惟
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。而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403萬4,3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,768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
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   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晴馨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國婕       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省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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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