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98號
TPDV,114,重訴,98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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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98號
原 告 趙家凱
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
陳璧秋律師
被 告 賴彥名
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行
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宣告辯論終結,並定於11
4年10月22日宣示判決。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,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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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