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661號
TPDV,114,重訴,661,2025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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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
原 告 李慎廣
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
王子文律師
黃靖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8,896元應予返還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億0,728萬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58萬8,896元,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,經臺灣高等
法院於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抗字第955號裁定廢棄本院上
開裁定,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,944萬4,555元確定在
案,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,944萬4,555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7萬7,660元,又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9
6萬6,556元,是原告請求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58萬8,
896元,為有理由,該部分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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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