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594號
TPDV,114,重訴,594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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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94號
反 訴 原告 范振宇
訴訟代理人 李淑文律師
反 訴 被告 楊素珠
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,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0萬14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葉佳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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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