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466號
TPDV,114,重訴,466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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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466號
原 告 李楨英

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
複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
被 告 吳碧月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臺灣士林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為朋友,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(下同)942萬0,500元,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3%,並經原告以預先扣除利息之方式如數交付(下稱系爭借款),被告迄今未清償借款。爰依系爭借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42萬0,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
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稱消費借貸者,於當事人間
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,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
權於他方之行為,始得當之;是以消費借貸,因交付金錢
原因多端,除有金錢之交付外,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
付,方克成立;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
,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,
均負舉證之責任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款項,依上
述說明,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有借貸之合意乙節,負主張及
舉證責任。
(二)經查,本件原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、匯款申請書及取款憑
條、支票(臺灣士林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7號卷第14
至43頁),至多僅得證明原告曾交付附表「匯款金額」欄所
示款項予被告,要難以此推認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合意存在
。又經本院闡明原告提出證明兩造有借貸合意之證據方法
,原告僅提出所謂被告手寫之書面還款計畫1紙(本院卷第6
7頁),並稱兩造曾有數次通話,可以此證明有系爭借款
合意等語(本院卷第64頁);惟該還款計畫書僅記載借款20
0萬元、押票2張、如何攤還之還款計畫等文字,全文未見原
告或被告之簽名,難認如原告所述係由被告製作真實性已
非無疑;且縱認該文書為真實,其上亦未記載借款原因
實,難謂係針對系爭借款製作,自難憑此推認兩造間有系
借款之合意存在。準此,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間有系爭借
款之合意,其依系爭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42
萬0,500元,即無理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借款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942
萬0,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
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
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 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
附表:系爭借款明細(民國/新臺幣)
編號 借款金額 匯款日 匯款金額 1 155萬2,000元 103年12月16日 155萬2,000元 2 84萬6,000元 104年2月13日 84萬6,000元 3 35萬元 104年5月11日 31萬8,500元 4 46萬2,500元 104年6月29日 46萬2,500元 5 210萬元 104年9月4日 109萬2,000元 6 30萬元 104年9月30日 29萬2,500元 7 50萬元 104年10月1日 45萬5,000元 8 57萬3,000元 104年12月3日 57萬3,000元 9 57萬3,000元 104年12月3日 57萬3,000元 10 36萬4,000元 105年8月1日 36萬4,000元 11 40萬元 105年8月22日 36萬1,600元 12 50萬元 106年1月12日 46萬8,500元 13 30萬元 106年4月26日 23萬1,000元 14 30萬元 106年4月26日 25萬元 15 30萬元 106年7月10日 28萬7,4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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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