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229號
TPDV,114,重訴,229,202510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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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程凱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永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
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上訴
利益為新台幣3,6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,13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附具繕本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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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