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146號
TPDV,114,重訴,146,202510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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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
上 訴 人 林舒芸




被 上訴 人 許若倫許書甯之繼承人)



智弘許書甯之繼承人)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參萬壹仟壹佰元(利息請求部分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參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他命補正事項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周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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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