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
原 告 周天瑞
訴訟代理人 蘇隆惠律師
被 告 周天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除另有標示者外,下同)
18,359,931元(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4,233,325.03元,人民
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4.337換算,為18,359,931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,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姿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