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
原 告 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
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道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
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該裁定已於114
年9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