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
原 告 張簡金城
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
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2770
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卻未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,
並於同年9月5日送達於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
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
、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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