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勞訴字,114年度,86號
TPDV,114,重勞訴,86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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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
原 告 紫焰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


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
蔡承翰律師
被 告 周穎君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,5
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
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茲屬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
事件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
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
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,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3,500元。
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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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紫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