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696號
原 告 陳舒捷
被 告 陳臻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略以:兩造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結婚,於112
年11月29日經裁判離婚確定,且兩造於離婚前已分居,平時
僅有子女會面交往時聯繫。伊於114年8月7日經訴外人王大
元(下稱王大元)主動以電話告知,被告於111年6月間因搭
乘590號路線公車而認識擔任司機之王大元,被告於111年7
月間邀請王大元一同用餐、聊天,並於111年8月14日用餐後
,與王大元至南港探索汽車旅館發生第一次性行為,之後的
星期日也時常利用將子女交予原告會面交往之機會,趁隙與
王大元約會,截至兩造離婚前,被告與王大元已單獨前往汽
車旅館至少14次。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與王大元
所為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交往行為,屬不法
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,應負賠償之責
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起
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等語
三、經查:
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與王大元發生性行
為之行為地在「南港探索汽車旅館」、「少爺時尚旅館(汐
止大尖山下)」、「南港友徠汽車旅館」、「慾望實境娛樂
汽車旅館(汐止區)」、「芬多精加香汽車旅館(汐止區)
」(見本院卷第102頁;至其上雖另記載「大樹下精緻花園M
otel(深坑區)」,惟依原證10附表記載之時間在114年1月1
1日~12日,見本院卷第113頁,係在兩造於112年11月29日經
裁判離婚確定後),顯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
在新北市「南港區」、「汐止區」,均非在本院轄區內,而
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。
㈡又原告於起訴狀即記載被告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0
號5樓」(見本院卷第9頁)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戶役
政資料亦確認被告之戶籍登記於該住址,有被告之戶役政資
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(見限閱卷),是被告
住居所亦不在本院管轄區域,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
。
㈢依前開法條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
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