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買賣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6483號
TPDV,114,訴,6483,202510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483號
原 告 吳慧美

被 告 楊燕
鄭伊庭
鄭伊雅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楊燕雪、鄭伊雅住所地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2樓」,被告鄭伊庭住所地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
號6樓」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,
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