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352號
原 告 王茉聿
訴訟代理人 陳昕昀律師
被 告 曾沅希
依宥頡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
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