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324號
原 告 洪惠萍
唐欣
唐志豪
被 告 唐一強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
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0條第1項復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
土地暨坐落其上同段247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巷00號2樓),及同段1040地號土地暨坐落其上同
段267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),
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
,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新北市板橋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