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民事),家上字,94年度,25號
TCHV,94,家上,25,2005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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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    94年度家上字第25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被 上訴人 辛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
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(93年度婚字第1358號),提起
上訴,本院於94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廢棄。
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。
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女丁○○(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)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,由被上訴人任之。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人起訴主張:兩造現夫妻關係存續中,育有長子乙○○ ,長女丁○○(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出生)。詎被上訴人竟不 願上訴人一家人感情好,經常藉故從中破壞。84年除夕夜, 上訴人包紅包予母親,被上訴人竟對婆婆稱紅包可以拿去買 棺材,致上訴人自84年 1月起離家,分居迄今已逾十年。分 居期間,被上訴人散播指摘上訴人與其姊姊發生不倫之戀, 電話擾騷上訴人、上訴人姊姊、朋友及高雄縣○○鄉公所( 下稱○○鄉公所),毆打上訴人及上訴人姊姊,揚言不以夫 妻相待,內心充滿仇恨、報復,足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,有 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。而兩造婚姻之無法維持,係可歸責於 被上訴人事由所致。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 2項之規定,訴請 判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,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女丁 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上訴人任之。
二、被上訴人則以:被上訴人自69年間嫁入夫家後,克盡婦道, 未有忤逆公婆及苛待大姑情事,詎上訴人之姊姊對於兩造之 婚姻生活介入過深,對被上訴人百般挑剔,上訴人一昧偏袒 親姊姊,不願持平處理問題,嗣更無故離家,不願負起照顧 家庭之責任,迄今長達十年之久。上訴人於分居期間,自84 年 1月間起不再支付家庭生活之費用,並將兩造婚後共同創 業集資購買登記上訴人名義之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之被上訴人住處過戶登記於其姊戊○○名下,上訴人又於85 年間車禍受傷出院後,在被上訴人住處附近,無故將被上訴 人壓於地上,以腳踹被上訴人,並強拉被上訴人頭髮,幸經 鄰居送往醫院診治,及92年6月5日下午 3時30分許,在被上 訴人住處,因細故傷害被上訴人,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(下 稱台中地院)92年度家護字第 508號核發保護令,至被上訴 人致○○鄉鄉長及調解委員之書信,原意乃是希望上訴人姊



姊不要再介入兩造之婚姻,書信內容或因激動或因氣憤有所 不當,然究事件起因,乃在上訴人之不願負起照顧家庭責任 。是縱認兩造之婚姻發生破綻,被上訴人亦不具可歸責性等 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,應堪信為真實。 兩造於69年間結婚,育有長子乙○○(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), 長女丁○○(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),現婚姻關係存續中。 兩造婚後購買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屋及其基地, 登記於上訴人名下,嗣上訴人以該房地抵押向○○商業銀行 貸款,上訴人未按期支付本息,為○○商業銀行聲請台中地 院拍賣,現該房地輾轉登記上訴人之大姊戊○○之名義。 上訴人自84年 1月起離家,與被上訴人分居迄今已逾10年, 現被上訴人與丁○○居住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。 上訴人則與其二姊丙○○之兒子壬○○居住在台中市○○區○ ○街○○之○○號,壬○○就讀○○大學醫學院,上訴人曾經接 送壬○○上、下學,中午送便當。
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及戊○○、丙○○感情不睦,兩造見面經 常吵架,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發生爭執時, 均站在戊○○、丙○○立場。85年間上訴人車禍受傷住進台 中○○醫院時不通知被上訴人,而由戊○○到院照顧。 被上訴人於90年5月20日至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之○○號上訴人 住處,與戊○○、丙○○、壬○○發生衝突,被上訴人因傷 害戊○○、丙○○而為台中地院91年度易字第58號、本院91 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。
被上訴人曾以書信致戊○○、丙○○,指稱「天底下最不要 臉的女人,抱著自己的親弟弟不放」、「搶了別人的丈夫」 、「天底下最變態的姊弟」、「天底下最卑鄙的姊姊,背後 裡做一些偷雞摸狗的事」、「子宮割掉、腸子割掉,你還不 覺醒,你用不正當的手段奪人財產,我也會用符咒來整你」 、「我們沒好日子過,我也要你沒好日子過」、「過去好話 與你說盡,給你臉不要臉,要日子不好過,大家一起不好過 」等內容;另致函○○鄉鄉長、調解委員,表示「我先生在 他內心之中對丙○○是迷戀之情,而非單純的姊弟之情」、 「我曾說過,丙○○好比是我先生的外遇對象,然而我能去 捉姦嗎?去告他妨害家庭嗎?」等語;又以書信對上訴人言 明「現在事情已經走到如此地步,我不知該說什麼,以後我 不會以夫妻關係看待你」、「這些年我為什麼目標指向丙○ ○,原因在於夢中始終出現丙○○躺在你身邊,你還幫他撫 養一個小孩,這小孩有時娃娃、有時3、4歲,每次出現時家 中就鬧著雞犬不寧,所以說這一定與丙○○有關」、「你只



知道恨我,你越恨我,我越高興」、「你要整我是整不到我 ,而我要整你是輕而易舉的事」、「你很討厭我到處打電話 去鬧,一樣的我也很討厭你口是心非,動不動就拿錢來壓我 ,你如何對待我,我就如何對待你」、「我一樣也可以打擊 你,讓歹徒去綁架壬○○」等語。
上訴人於92年6月5日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○巷○○號,因被 上訴人將其經營之免洗餐具出售,又電詢其朋友是否有意購 買餐具,而與被上訴人拉扯,致被上訴人受傷,經被上訴人 聲請台中地院92年度家護字第508號核發保護令在案。四、本件上訴人係以兩造之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,依民法 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。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 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」,乃抽象的、 概括的離婚事由,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,為因應實際 需要,參酌各國立法例,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。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,是其所採者 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。而非積極破綻主義。關於是否為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 回復之希望。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,則應依 客觀的標準,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,是否已達於倘處於一 境況,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。至於同條 但書所規定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 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」,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,無異承認恣意離婚,破壞婚姻秩序,且有背於道義,尤其 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,而有欠公允,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 及倫理觀念不合,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。然若夫妻雙方均為 有責時,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,而許責任較輕之一 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,而在有責程度相同時, 雙方均得請求離婚,而在有責程度相同時,雙方均得請求離 婚,以符合公平(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兩造分居已逾10年,在分居期間又發生諸多不愉快事 情(詳後述),以致兩造見面即經常吵架,已毫無夫妻之情 分存在,兩造婚姻關係僅形式上維持,並無任何實質之婚姻 生活。證人乙○○證稱「我覺得爸爸與媽媽已經吵架很久了 ,而如果要好好相處,我認為是很困難的事,因為他們吵架 的情形已經繼續10多年了,故繼續維持夫妻的感情可能比較 難」、「他們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溝通出現問題,但是這樣的 情形已經累積10多年了,故如果要再回復以前一開始的感情 ,可能是很困難。更何況他們之間還有婆媳、姑弟媳及金錢 等問題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 100頁),證人丁○○證稱:「 我爸媽彼此感情很差,也常常吵架,我只知道會常常因為金



錢、姑弟媳、婆媳等關係而吵架」、「兩人見面不要開口就 沒有事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 100頁,本院卷第27頁)。而 被上訴人反對與上訴人離婚,但依被上訴人所述「現在離不 離婚對我都是同一答案,他現在在外面一切所為,我完全沒 有管他」、「只要他將房子過戶給我,我就答應離婚」、「 在房子是他姊姊名義狀態下,我一定不要離婚。我不願意離 婚,是因為如果離婚上訴人一定會趕我走,不讓我和孩子繼 續住在該房屋,那我和小孩就會沒有地方住」、「離與不離 ,我想法官很難做決定,任何人看到我們的故事,都會說無 法復合,的確是難以復合」、「不離婚並不代表我要這個婚 姻,只是不想逼上訴人馬上處理房子,讓他有思考的空間」 等語(見本院卷第22、23、151頁、第 4、5頁),顯然 被上訴人亦認兩造之婚姻已無法挽回,上訴人不會再回家居 住,不論有無離婚兩造均是處於分居之狀態,兩造之婚姻在 客觀上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,被上訴人之所以不願與上 訴人離婚,乃係因其與女兒丁○○現所住之台中市○○區○○ 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屋係登記戊○○之名義,兩造若無條件離婚 ,恐怕其與女兒丁○○即不能繼續居住該房屋,因此在該房 屋未解決之前不願意離婚。此外丁○○亦證稱「我媽媽是希 望擁有那棟房子,他們的問題是雙方都不願意放棄那棟房子 。離婚如果條件沒有講好,我們就沒有籌碼繼續住在那棟房 子」等語(見本院卷第29頁),足證被上訴人確係因現住 房屋之問題未解決,乃不願與上訴人離婚,並非兩造之婚姻 尚有挽救之希望。但兩造就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 屋及其基地之糾紛,被上訴人可另案訴訟處理,被上訴人與 丁○○能否繼續居住該房屋與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否,未有必 然之關係,並非兩造婚姻關係消滅,被上訴人與丁○○即當 然不能繼續居住該房屋,兩造就該房屋之處理與婚姻關係應 否維繫,並不能混為一談,而兩造就該房屋之歸屬,未請求 本院裁判,本院自無權就該房屋糾紛之解決為處理,是本院 就兩造之婚姻應否維繫,自不能將該房屋糾紛之解決與否併 為考慮。本件兩造長時間爭吵,擴及親人,致夫妻之情日薄 ,彼此未能視對方如己,無互信、互敬、互諒之情,加上近 10年之分居,欠缺實質婚姻生活,任何人處於兩造同一地位 ,均難期待婚姻之繼續,是兩造之婚姻在客觀上已生破綻而 無回復之希望,自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。
五、兩造婚姻發生破綻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: 上訴人自84年 1月起離家,迄今與被上訴人分居已逾10年之 久。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上訴人於84年 1月除夕夜



在戊○○家過年,因被上訴人於上訴人送紅包予母親,對上 訴人母親稱紅包可以拿去買棺材(詳後述),致兩造發生爭 吵,上訴人回台中後即憤而離家,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母親忤 逆不孝之行為,固應責備,但上訴人反應過當,其離家破壞 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目的,已逾越維繫婚姻關係存續所能忍 受之範圍。
上訴人於兩造分居期間未支付被上訴人家庭生活費用。 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84年 1月兩造分居起即未再支付其 家庭生活費用,證人乙○○證稱:「我爸爸有給我生活費 時,會特別交代我,錢只有供我使用,不要給媽媽使用」 (見原審卷 101頁),證人丁○○證稱:「一直到某年的 過年紅包事件之後,爸爸就沒有再拿貨款的錢給媽媽」、 「我爸爸只支付我和哥哥的費用,他不願意支付我媽媽的 部分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 100頁、本院卷第28頁),由 乙○○、丁○○之證言可以得知,上訴人祇願支付子女乙 ○○、丁○○之教育及生活費用,卻拒絕給予被上訴人家 庭生活費用。而上訴人於原審就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未給 付分居期間家庭生活費用之事實亦承認,而對何以未支付 被上訴人分居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,係稱因被上訴人將其 之前經營事業所收之貨款取走所致(見原審卷第 157頁) ,但被上訴人固有拿走上訴人之貨款,然購買台中市○○區 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屋及基地所需之自備款及貸款共1000 多萬元,全是由被上訴人支付,此為上訴人所不否認(見 原審卷第57頁),則被上訴人以所收上訴人之貨款支付台 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之價金,並無不當,上訴 人自不能以被上訴人之前曾拿走其貨款,而拒絕支付被上 訴人家庭生活費用長達10年之久。
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致戊○○、丙○○之信函,載明「 7年 之中我沒有上班,整天都是因因美代子,我還要養兩個小
孩,我可以告訴你,我的存款簿一毛錢也沒動」,主張被 上訴人由其處取得之鉅款足以支付家庭開銷云云,但上訴 人並未具體指出究竟被上訴人自其處拿走多少貨款,本院 自無法認定被上訴人所拿走之貨款於支付台中市○○區○○ 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之價金後,仍足以支付被上訴人10年之 家庭生活費用。且被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囑託台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台中市分事務所(下稱家庭扶助基金會)為 丁○○之監護權行使為訪視調查時,向社工員表示其「身 體不適無法做正常班工作,大部分以手工藝品及做餐點外 燴為主要工作,但收入不甚固定,另外仍有一間房子出租



,租金每月7、8千元」,此有訪視報告在卷可憑(見原審 卷第84頁),是被上訴人並非毫無家庭收入,自不能認被 上訴人之家庭支出均是仰賴其於84年以前所收之上訴人貨 款及嗣後出售上訴人貨物所得之款項,上訴人所稱被上訴 人自其處所取得之貨款足以支付家庭開銷,要屬無據。 上訴人有對被上訴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。
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85年車禍受傷出院後,在被上訴人 住處附近無故將伊壓在地上,以腳踹伊,並強拉伊頭髮, 經鄰居送往醫院診治,經診斷後受有頭頂部擦傷0.1 ×0. 8公分、前額部擦傷0.1 ×1.2公分、臉部兩處紅腫1 ×2 公分及0.6 ×2公分、上嘴唇擦傷0.2 ×0.5公分、下嘴唇 紅腫0.3 ×1.5公分、右肘部紅腫3 ×3.5公分、右膝部兩 處擦傷0.2 ×0.3公分及0.5 ×1公分等情,並提出台灣省 立○○醫院於85年 5月1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(附原 審卷第44頁),經核被上訴人所述之傷勢與該診斷證明書 之記載相符,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上開主張除否認係無故 毆打被上訴人之外,餘均承認,指稱係被上訴人尾隨在其 後,先踹其敷上石膏之左手,上訴人始會反擊云云,但由 前揭診斷證明書所載之被上訴人傷勢,被上訴人身體多處 受傷,傷勢可謂非輕,被上訴人並隨即由鄰居送往醫院診 治(被上訴人係由住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2樓之 癸○○送醫),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打至身體多處受傷,縱 係被上訴人先打其敷上石膏之左手,上訴人之反擊亦有過 當。
證人乙○○證稱:「爸爸與媽媽吵架時,爸爸常常就持著 榔頭等東西敲打桌椅,我媽媽只是躲著我爸爸的暴力行為 。我自己也曾經於去年(即92年) 6月間於家裡因父母吵 架,我下樓擋時被爸爸拿鐵椅打到腳受傷」(見原審卷第 99頁),被上訴人並提出家中門扇遭破壞之照片(附原審 卷第136、160頁),上訴人亦未否認家中之門扇係其所毀 損(見原審卷第155頁)。
上訴人於92年6月5日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,因 被上訴人將其經營之免洗餐具出售,又電詢其朋友是否有 意購買餐具,而與被上訴人拉扯,致被上訴人受傷,經被 上訴人聲請台中地院92年度家護字第 508號核發保護令在 案。而被上訴人當時係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(2 × 1公分)、顏面皮下瘀血(3 ×3公分)、左肘皮下瘀血( 5 ×2公分)、右肘皮下瘀血(4 ×2公分)、左手皮下瘀 血(5 ×5公分)、右膝皮下瘀血(6 ×3公分)、左下肢 皮下瘀血(3 ×3 公分),復有○○醫院出具之驗傷診斷



書附在該保護令卷內可憑。
上訴人故意不繳納抵押貨款,致被上訴人所住之台中市○○區 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屋及基地為○○商業銀行聲請台中地院 拍賣,嗣上訴人將該房地買回,登記其姊戊○○之名義。 上訴人以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屋及基地設定抵 押向○○商業銀行借款6,450,000元,自89年11月8日起未 按期繳納本金及利息,經○○商業銀行訴請台中地院90年 度重訴字第345號、本院90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判決命上訴 人給付6,450,000元,及自89年11月8日起算之利息、違約 金確定。嗣○○商業銀行聲請台中地院91年度執字第3219 號拍賣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,91年8月20日拍 賣期日,戊○○委任子○○代為投標未得標,該房地為丑 ○○買得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台中地院91年度執字第32 19號執行卷宗屬實。又該房地於丑○○投標買得後,91 年11月12日移轉登記予寅○○,再於92年 1月14日移轉登 記為戊○○名義,復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台中市中山地政 事務所民眾閱覽異動索引為證(附本院卷第100至102頁 )。上訴人於台中地院90年度重訴字第 345號審理時,委 任訴訟代理人謝旻達律師於90年5月8日及同月11日具狀表 示願以7,450,000元清償向○○商業銀行所借之6,450,000 元及 1,000,000元暨利息、違約金,業經本院調閱該案號 卷宗查明屬實。上訴人雖否認當時有能力支付○○商業銀 行 7,450,000元,但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謝旻達律師不會 未經授權即擅自具狀表示願以 7,450,000元清償上訴人所 積欠○○商業銀行之債務,上訴人當時若無此經濟能力, 亦不會向其訴訟代理人為此表示,再參上訴人曾於原審審 理期間向家庭扶助基金會社工員表示其從事免洗餐具生意 10多年,當年景氣好時月收入約400,000元,現每月僅有7 、80,000元,本身儲蓄約1000多萬元等語(見原審卷第84 頁),足見上訴人之資力良好,上訴人卻自89年11月 8日 起未按期繳納 6,450,000元借款之利息及本金,顯然上訴 人有繳納○○商業銀行借款之資力,其故意不按期支付, 乃在迫使○○商業銀行拍賣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之房地。
證人戊○○證稱:「我是透過專門處理法拍屋的人去投標 ,法院拍賣的時候,我沒有標到,那天我有去,我告訴專 門處理法拍屋的人說我願意多出 1,000,000元向得標者買 下該屋」、「他們在法院那邊有發傳單,走來走去,他們 知道我們這些人是要來做什麼的」、「投標當天我沒有繳 納保證金」、「投標和買房子都是委託同人」等語(見本



院卷第74、75、77頁),由戊○○上開陳述,戊○○之 意應係指於91年8月20日拍賣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房地時,其有到台中地院參與競標,當天在台中地院遇到 專門處理法拍屋之子○○,乃委託子○○代為投標,當天 其並未繳納保證金,因未得標,故再授權子○○向得標者 以高於得標價 1,000,000元之價格買得該房地。惟向法院 投標購買不動產,必須先繳納保證金始能參與競標,而台 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91年8月20日拍賣之保證金 為1,720,000元,該1,720,000元保證金亦有以戊○○名義 繳納,此觀台中地院91年度執字第3219號執行卷自明,戊 ○○竟稱其未繳納保證金,可見 1,720,000元保證金實際 上並非由戊○○支付。另證人子○○證稱:「代理戊○○ 到法院投標買受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是上訴 人先找我,他再介紹戊○○,投標當天戊○○沒有來,委 任狀是事先寫給我,那天是上訴人和我一起到法院投標, 保證金 1,720,000是上訴人拿給我,後來以戊○○名義向 寅○○買受該房地,是他們彼此談好後,再委託我辦理手 續」等語(見本院卷第19至21頁),子○○之證言明顯 與戊○○不符,子○○就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 地之所有權歸屬並無利害關係存在,自應以子○○之證言 較為可信。由子○○之證言足認實際委託子○○參與競標 及繳納 1,720,000元保證金者均係上訴人,戊○○於台中 地院91年 8月20日投標之日並未到場,僅是名義之投標人 ,則實際欲買受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者應係 上訴人而非戊○○。
證人戊○○再證稱:買賣價金 700多萬元是由我支付,其 中450幾萬元是自己的錢,另向他人借款 300多萬元,700 多萬元是由我領出現金自高雄帶來台中,交給上訴人轉交 賣主,房屋現由上訴人每月支付租金15,000元至今等語( 見本院卷第78至80頁),戊○○所述買賣價金 700多萬 元由其自高雄帶來台中,未利用金融機構轉帳或以票據支 付,已不合常情,且戊○○以 700多萬元購得之房地,僅 收取租金15,000元,所獲得之租金遠低 700多萬元定期存 款之利息,戊○○資金又不足,尚須向他人借款 300多萬 元,該 300多萬元亦須支付利息予他人,戊○○卻拒絕答 復本院所詢 300多萬元借款之利息如何計算,是戊○○僅 為獲得每月之15,000元租金,花費其積蓄 400多萬元,另 向他人借款 300多萬元,亦有違常情。此外上訴人指稱: 買賣價金 7,500,000萬元是由戊○○直接匯給仲介人,房 屋租金我陸陸續續加起來共欠5、6個月云云(見本院卷



第82頁),上訴人與戊○○所述亦有不符,自難認戊○○ 有出資購買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卷○○號房地,再出租上 訴人之情事。
  證人乙○○證稱:「他(指上訴人)曾經有跟我說要把房   子過戶到我名下」、「己○○(向○○商業銀行借款 6,4 50,000元之連帶保證人)欠我爸爸錢,我爸爸說己○○慢 慢匯錢到我戶頭,到時候就拿出來在法拍時把房子買回來 ,他有說也可以到別的地方買房子」等語(見本院卷第 173頁),證人丁○○證稱:「有這件事(房子被拍賣後 ,我爸爸有帶我去看房子,也對我說買房子的錢己○○會 拿出來),我爸爸的意思是我們的房子管線老舊,可以拿 己○○那筆錢去別的地方買房子,有新的環境,重新開始 。我爸爸說我和哥哥沒有經濟能力,房子如果買我們的名 字,銀行(應為稅捐機關始正確)會查,所以要先以別人 的名義買賣,等到我們有經濟能力的時候,房子會過戶到 我們兄妹的名下」、「因為我媽媽不願意離開原來的房子 ,所以我爸爸才又把房子買回來」等語(見本院卷第 174頁)。證人己○○雖否認有出資供上訴人購買房屋( 見本院卷第23頁),惟由乙○○、丁○○之證言仍可以 確定。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應是上訴人出資 所買回,再借用戊○○之名義登記。
  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地係兩造在婚姻關係存續 中以上訴人之名義所購買,被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消滅  時得請求分配該房地,上訴人有意結束兩造婚姻關係,又 不願意讓被上訴人分配該房地,乃會設計使該房地為○○ 商業銀行聲請台中地院拍賣,再以戊○○名義買回,顯見 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恩斷情絕,毫無夫妻情份。 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發生爭執時,均站在戊  ○○、丙○○同一立場,且對丙○○之子壬○○照顧逾越自 己子女。
  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發生爭執時,理應站   在客觀公正之立場,化解雙方之爭執,不應有所偏袒,上  訴人凡事均站在戊○○、丙○○立場,甚至上訴人於85年 間車禍受傷住進台中○○醫院時不通知被上訴人,反而 由戊○○到院照顧,以致被上訴人誤認戊○○、丙○○是 兩造感情破裂之原兇,而對戊○○、丙○○有不當之行為 ,以致兩造已發生裂痕之婚姻更加惡化,終至難以收拾之 地步。
  丙○○之子壬○○自高雄遠來台中就讀○○大學醫學院,   與上訴人同住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之○○號,上訴人照顧壬



○○固為天經地義,但上訴人對壬○○不僅接送上下學, 連中午都會送便當,反觀對自己之子女乙○○、丁○○僅 負擔其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,上訴人之照顧壬○○明顯超 過自己子女,上訴人冷淡被上訴人與子女,卻對其姊姊及 家人照顧有加,讓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與其姊姊始像一家 人,心理產生偏差,上訴人實難辭其咎。
六、兩造婚姻發生破綻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: 84年 1月除夕兩造在戊○○家過年,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包紅 色予母親時,對上訴人母親稱紅包可以拿去買棺材。被上訴 人就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僅承認有於84年 1月除夕與上訴人 一同至戊○○家過年,惟矢口否認有對上訴人母親表示可以 拿紅包去買棺材,經查:
 證人戊○○證稱:「被上訴人有於84年除夕到我們家過年  ,我們全家要到 2樓發紅包,我弟弟給我媽媽30,000元, 被上訴人就不高興跟我媽媽說,這紅包給妳買棺材」(見 原審卷第78頁);證人即戊○○之夫庚○○證稱:「上訴 人於過年拿30,000元給我岳母,當時被上訴人就說拿去買 棺材」(見原審卷第156頁、本院卷第84頁)。  證人乙○○證稱:「有1年(即84年1月)我們到高雄(即 戊○○家)去過年,從除夕夜兩造即開始吵架」、「紅包 事件後,他們就開始吵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98、99頁); 證人丁○○證稱:「到某年的過年紅包事件之後,爸爸就 沒有再拿貨款的錢給媽媽了」、「他們感情會破裂主要還 是因為到高雄過年,回來後他們常常吵架」等語(見原審 卷第100頁、本院卷第172頁)。可見兩造在戊○○家過 年,自除夕夜兩造即開始吵架,回台中後情況未見好轉, 反而變本加厲,兩造感情破裂,之後上訴人索性離家出走 ,不願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予被上訴人,顯然在戊○○家 過年必有發生重大不愉快事件,該不愉快事件應即是上訴 人及戊○○、庚○○所稱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母親表示可 以拿紅包去買棺材。乙○○雖證稱:「沒有聽到被上訴人 提過要奶奶拿紅包去買棺材等語」(見原審卷第98頁), 但乙○○於本院94年 7月13日準備程序時承認並未看見上 訴人拿紅包給奶奶(見本院卷第171、172頁),故乙○ ○於上訴人拿紅包予其母親時並未在場,自未聽到被上訴 人對上訴人母親所稱可以拿紅包去買棺材,乙○○前揭證 言自不能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認定。
 被上訴人於原審93年10月12日審理時自承「81年購買房子  ,到83年 8月支付全部貸款期間,我要支付貸款所以才沒 有錢給我先生。我有一次發現上訴人身上有10,000元,後



來該10,000元不見了,所以我開始對上訴人的錢有戒心, 加上上訴人貨款不收回來給我,所以我支付兩個月的貨款 ,我就不再給上訴人錢支付貨款」(見原審卷第66頁)。 被上訴人因不滿上訴人身上之10,000元不見,且未交付所 收之貨款,故就上訴人未經其同意包30,000元紅包予上訴 人母親,遷怒上訴人母親,對上訴人母親言明紅包可以拿 去買棺材,即可理解。
 上訴人母親在89年 6月28日去世之前,曾書立「以後我離  世,○○家不要發訃聞(誤為赴問),也不要辛○○參加, 這話很早我說過」之字條,此有該字條在卷可稽(附原審 卷第11頁)。被上訴人就該字條所寫上訴人母親之喪禮不 要被上訴人參加,辯稱:係因上訴人母親與伊宗教信仰不 同,上訴人母親乃會不准伊參加喪禮,再加上戊○○之夫 外遇,乃將仇恨投射至同為客家人之被上訴人,不能單憑 該字條就斷定被上訴人有侮辱、虐待上訴人母親之情事云 云,依被上訴人上開所辯,顯然被上訴人並未否認該字條 是上訴人母親所寫,則衝情被上訴人若非對上訴人母親有 重大忤逆不孝之行為,上訴人母親即不致在生前表示其喪 禮不要被上訴人參加如此絕情之詞,甚至在其死前,餘怒 仍未消,書立字條交待上訴人其喪禮千萬不要讓被上訴人 及○○家之人參加,上訴人及戊○○、庚○○所稱上開紅包 事件即屬有據。至被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母親宗 教信仰不同,及戊○○先生外遇問題。前者因喪禮之參加 與個人之宗教信仰無關,尚無因宗教信仰而禁止他人參加 喪禮之理,上訴人母親即不致因被上訴人之宗教信仰不同 而禁止被上訴人參加其喪禮,且由被上訴人致戊○○、丙 ○○之書信表示「佛家說心念要轉,這是什麼道理,妳學 佛比我久,比我深,應該比我懂才對」(見本院卷第46 頁),足見戊○○、丙○○與被上訴人同為佛教徒,上訴 人母親若是因宗教信仰之緣故而禁止被上訴人參加其喪禮 ,何以未禁止戊○○、丙○○?又後者戊○○先生個人之 行為,與被上訴人毫無關係,上訴人母親即不致因戊○○ 先生個人之行為而遷怒被上訴人,更無因此而禁止被上訴 人及○○家之人參加其喪禮之可能,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應 無可採。
被上訴人於85年間在台中○○醫院傷害戊○○,90年 5月 20日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之○○號上訴人住處傷害戊○○及 丙○○。
 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其85年間車禍住進台中○○醫院  時前往探視,一見戊○○,即推椅子撞戊○○,經護士阻



止並將被上訴人請出病房等情,被上訴人亦承認其於85年 間前往台中○○醫院探視車禍受傷之上訴人,遭戊○○ 及上訴人阻擋,有與戊○○發生衝突、拉扯之事實(見原 審卷第 115頁),證人戊○○證稱:「被上訴人看到我去 醫院,可能因為心理不爽就用眼睛瞪我,且用腳踢我,並 拿醫院內的椅子撞我,經在場護士及上訴人朋友阻止,被 上訴人才離去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77頁、本院卷第83頁 ),證人乙○○證稱:「我有看過媽媽與姑姑戊○○吵架 時發生拉扯的動作,85年間(筆錄誤為87年間)因為姑姑 不讓媽媽到台中○○看爸爸,而爸爸也不願意媽媽來看他 」(見原審卷第99頁),顯見被上訴人係因不滿上訴人住 院拒絕其探親,反而通知戊○○前來照顧,乃與戊○○發 生衝突,進而推醫院椅子撞戊○○。
 被上訴人於90年 5月20日中午12時許,至台中市○○街○○ 之○○號2樓上訴人住處找其女兒,得知戊○○、丙○○自高 雄北上台中在該處居住,因認其婚姻破裂是該二人破壞, 乃在該處門口喊叫丙○○出來,因無人應門,遂以安全帽 敲打大門,戊○○於同時30分許打開大門查看,被上訴人 即以安全帽敲打戊○○之後肩胛部及頸部數下,再以牙齒 咬傷戊○○,丙○○與壬○○在屋內聽到戊○○喊叫聲音 ,壬○○立即報警並至門外拉開雙方,丙○○亦外出幫忙 ,被上訴人再以手指甲將戊○○、丙○○及壬○○抓傷, 致戊○○受有左手臂咬傷4 ×3公分、3 ×2公分、左手臂 擦傷1 ×1公分、右手臂擦傷2 ×1公分;丙○○受有兩側 手臂及手指抓傷等傷害,被上訴人傷害戊○○、丙○○之 犯行經台中地院91年度易字第58號、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 722號判處拘役 50日確定,此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憑(附原審卷第12至15頁),經本院調閱該案號之卷宗 ,被上訴人亦坦承有咬傷及抓傷戊○○、丙○○之事實不 諱。
誣指被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姊弟亂倫。
 被上訴人曾分別致函○○鄉鄉長、調解委員(被上訴人經  常打電話至丙○○服務之○○鄉公所騷擾,丙○○乃聲請 ○○鄉調解委員會調解),表示「我先生在他內心之中對 丙○○是迷戀之情,而非單純的姊弟之情」、「我曾說過 ,丙○○好比是我先生的外遇對象,然而我能去捉姦嗎? 去告他妨害家庭嗎?」(見原審卷第20至22頁);致函戊 ○○、丙○○,指稱「天底下最不要臉的女人,抱著自己 的親弟弟不放」、「搶了別人的丈夫」、「天底下最變態 的姊弟」、「天底下最卑鄙的姊姊,在背後裡做一些偷雞



摸狗的事」等語(見原審卷第147、148頁);致函上訴人 ,言明「這些年我為什麼目標指向丙○○,原因在於夢中 始(誤為使)終出現丙○○躺在你身邊,你還幫他撫養 1 個小孩,這小孩有時娃娃,有時3、4歲,每次出現時家中 就鬧著雞犬不寧,所以說這一定與丙○○有關」(見原審 卷第 142頁)。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姊 弟亂倫,嚴重破壞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名譽。  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姊弟亂倫,並無任   何具體事證,據被上訴人所述,其之所以為上開指摘,乃  係因被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發生爭執時,上訴人均站 在戊○○、丙○○同一立場,且對丙○○之子壬○○照顧 逾越自己子女,對就讀醫學院之壬○○每天接送上、下學 ,中午送便當,心理不能平衡所致。但上訴人與戊○○、 丙○○姊弟感情深厚,照顧壬○○逾越自己子女,並不能 產生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有超過姊弟之情之合理懷疑 ,故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與戊○○、丙○○姊弟亂倫,應 係誣陷之詞。
 被上訴人辯稱:其致○○鄉鄉長及調解委員會之信函,並  未提及上訴人與其姊有逾越姊弟之男女私情之事,只是上 訴人不照顧家庭,並將全部精神放在其姊母子身上,乃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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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