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6020號
TPDV,114,訴,6020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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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020號
原 告 曾育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變更聲
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700元,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666元,尚應補繳6,034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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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