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968號
TPDV,114,訴,5968,202510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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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968號
原 告 曹棚生
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
法定代理人 簡瑟芳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6395
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卻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前於
民國114年9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,並於同年10月1
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答詢
表1份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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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