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947號
TPDV,114,訴,5947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94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

被 告 王宏達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7,934元,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92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
但被告以新臺幣877,9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2日向伊申辦信用卡(卡號
: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號),依約被告即
得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截至114年5月
8日止,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款新臺幣(下同)47,925元未為
給付,其中46,658元為消費款、967元為循環利息、300元為
其他費用(下稱系爭信用卡債務),依約系爭信用卡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㈠所示之利息。被告另依序於下述時間向伊借款,其
金額及借款期間暨每月應繳付之利息利率分別如下:㈠於111
年10月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位址:110.26.193.235)
向伊借款9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11
8年10月24日止,利息自貸放日起第1至2個月按週年利率0.8
8%計算,第3個月起則按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
1.99%計算(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13.72%,即1.73%+11.99
%=13.72%)。㈡於112年3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位址:
114.140.136.148)向伊借款2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
2年3月7日起至119年3月7日止,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
年利率8.43%計算(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10.16%,即1.73%
+8.43%=10.16%,以上2筆借款債務下合稱系爭2筆借款債務
);遲延繳納時,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,不論本金或利息
如有一部分遲延,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。惟被告均未依約履行償還系爭2筆借款債務,依約系爭2筆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應各按上開利率計息,尚積欠合計
830,009元【計算式:673,586元+156,423元=830,009元】之
借款本金,及如附表編號㈡至㈢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。爰依信用
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
被告應給付原告877,934元,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息
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
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
用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結果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結
果、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結果、中國信託
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查詢結
果、產品利率查詢結果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、放款帳戶
還款交易明細為證(見本院卷第21至87、91至109頁),互
核相符,堪信屬實。從而,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信用卡債務
及系爭2筆借款債務,經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,揆諸上開規定,被告自應負清償責 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上開信用卡契約、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又原告陳明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予以准 許,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 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: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㈠ 46,658元 15%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 673,586元 13.72% 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 156,423元 10.16% 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