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853號
原 告 柯宇瀚
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鎖遊戲帳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,並提出法院為之;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可據。而原告所表明之訴之聲明,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
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。又所謂訴訟標的,係指原告為確定私
權,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
言,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無故封鎖帳號,造成無法進入遊戲云云,然
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前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
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寄存於
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,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,則
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。原告逾期迄今
仍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
編號 應補正之事項 1 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。 2 具體、明確地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訴之聲明)。例如: ①被告應解開哪個遊戲的哪個帳號(註冊時使用之帳號,非角色暱稱)? ②被告應如何補償遊戲期間道具及時間?應給付金錢或如何補償? ③被告提出遊戲歷程,具體所指為何?此部分是在訴訟中要調查證據,還是要請求被告給付的標的? 3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。例如:依照哪部法律的哪一條規定?或依照兩造間哪一份契約的哪一條約定? 4 本案原因事實,例如: ①原告於何時,以何方式註冊哪一個帳號?玩什麼遊戲?與被告間契約關係為何? ②原告何時知悉帳號遭封鎖?被告曾以何方式通知?被告封鎖的理由為何? ③原告損失的遊戲道具及時間為何?如請求以金錢補償,價值如何計算? ④遊戲歷程具體所指為何? 5 提出相關證據。 6 書狀格式,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辦理。 7 以上書狀除正本提出到院外,並應同時提出繕本1份,以供送達被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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