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63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
兼送達代收人 連育成
被 告 吳國旗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00 樓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
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業於民國114年10月17
日辯論終結,惟原告嗣於開庭後另具狀提出帳務明細資料並
減縮訴之聲明,有原告於114年10月17日庭後另遞送至本院
收發室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在卷可按,茲將本件再開辯論
,另請原告具狀說明減縮訴之聲明之理由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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