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424號
原 告 梁秋芸
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劉品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
同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,惟尚有事實待查明,有再
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