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391號
TPDV,114,訴,5391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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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391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
被 告 蔡廣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,858元,及其中新臺幣479,159元
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,按週年利率
16%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15.99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6,960元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兩造已於額度型貸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(見訴卷第17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院自
有管轄權。
二、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485,858元,及其中479,159元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5
.99%計收遲延利息」(見訴卷第9頁),嗣更正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(見訴卷第62頁),其僅特定利息請求之起迄日 ,尚非訴之變更或追加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部分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2年3月13日與原告簽訂額度型貸款契約 書,約定借款額度300,000元,借款期間自原告核准起為期1 年,期滿時如無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且經審核同意,每次得 續延長1年,不另換約,利息則依週年利率15.99%計算,並 約定如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



期,且改依週年利率16%計算遲延利息,又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。兩造嗣另簽訂額度型貸款契約條款變 更約定書,合意將借款額度變更為500,000元。然被告未按 期還本付息,積欠本金479,159元,其利息至114年4月22日 止計485,858元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償還 借款本息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述。   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額度型貸款契約書 、額度型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、利息餘額查詢、交易記 錄一覽表等件為證(見訴卷第13-33頁),互核相符,堪信 屬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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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