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366號
TPDV,114,訴,5366,202510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36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
被 告 江幸臻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8,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
告如以新臺幣56萬8,1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
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(本院卷第27、47、65、81
、97頁)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本院就本件訴
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42.74
.115.188、42.74.17.255、42.74.17.255、27.242.124.109
、27.240.161.149),向原告線上申辦借款,借款金額、清
償日、利率之約定各如附表所示,並約定被告應自借款日起
,按月攤還本息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。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分別僅攤還本息至113年12月22日
、113年12月18日、113年12月12日、113年12月18日、113年
12月28日止,迄今尚積欠本金56萬8,13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
息未清償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應給
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並願供擔保 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、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 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、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為證(本院卷第 21至103頁),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參酌原告所提證據 資料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於法並無不合,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,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90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 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:
編號 借款金額 (新臺幣) 請求之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借款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(民國) 1 22萬元 17萬2,300元 111年9月20日起至118年9月20日止 自撥貸日起按固定週年利率0.01%計算,自第2個月起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3.99%機動計算,現合計為15.72%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8萬5,845元 24萬1,769元 112年4月13日起至119年4月13日止 自撥貸日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2.99%機動計算,現合計為14.72% 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萬元 3萬3,827元 112年4月13日起至119年4月13日止 自撥貸日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2.99%機動計算,現合計為14.72%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5萬元 4萬2,877元 112年6月19日起至119年6月19日 自撥貸日起按固定週年利率0.01%計算,自第2個月起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2.99%機動計算,現合計為14.72% 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萬元 7萬7,365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120年8月29日止 自撥貸日起按固定週年利率0.01%計算,自第2個月起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3.05%機動計算,現合計為14.78%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6萬8,138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