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285號
TPDV,114,訴,5285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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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28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
陳建海

被 告 陳瑋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一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最
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本件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查兩造間
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第8條約定倘因本件契
約涉訟,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2頁),是本
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庭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
一造辯論判決。
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(下同
)150萬元並簽訂系爭契約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14日起
至118年12月14日止,分84期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清
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.18計息,倘遲延還本付息,即喪失期限
利益,並於逾期償還本息時,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
應依借款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、逾期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,按期計付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按期清償借款,已
喪失期限利益,尚積欠本金106萬1755元及自114年4月1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.18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,計算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之違約金未清償,爰依金
錢借貸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


示。
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。
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已提出系爭契約書、帳務明細為證 (見本院卷第11-19頁),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,亦未具狀答辯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 項規定,就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視同自認。準此,原告上開 主張,堪信為真,其依兩造間上開金錢借貸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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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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