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008號
TPDV,114,訴,5008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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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00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
黃勇智
被 告 李秀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
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違約
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91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24日至118年8月24日
,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1.21%加碼3.67
%,即以年利率4.88%機動計付,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自遲
延時起,依未償還本金餘額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約定如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
113年11月2日起未依約繳付,尚欠原告672,776元及利息、
違約金未清償,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如數給付。爰依消費借
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、 交易明細查詢、債權計算書及申請貸款留存資料等件影本為 證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



知,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,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。從 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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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