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868號
TPDV,114,訴,4868,202510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8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

被 告 柳文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
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
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
立之公司承受,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甚明。
經查,訴外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萬通銀行)
前經財政部以民國92年10月28日台財融㈣字第0920046443號
函、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原告合併,萬通銀行為消滅銀
行,原告為存續銀行等情(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7頁),
是原萬通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,自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
括承受,先予敘明。
二、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
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
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
第24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21
頁),且此項合意管轄約定之效力,不因合併而喪失,故原
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首揭規定,尚無不合,本院就
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 
三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於88年5月5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(卡號:0000000000
000000、卡別:VISA;卡號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被
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前
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。詎被告至94
年2月1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本金新臺幣(下同)13萬8,731元
未清償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除
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

(二)被告另於90年4月10日起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(卡號:00000
00000000000、卡別:VISA)所示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
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,剩餘未
付款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
利息。詎被告截至92年12月26日止,累計尚有消費記帳共9
萬5,568元【其中8萬3,459元為消費款、1萬1,003元為循環
利息、1,106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(如:逾期手續費
、預借現金手續費、年費、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)】未
給付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是其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
之利息。
(三)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
明:1.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2.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轉換金卡申請書、信用 卡約定條款、繳款計算式、帳務明細、信用卡申請書、持卡 人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財政部函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 17頁至第83頁、第103頁至第107頁),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 相符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故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就原告勝訴部分 ,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 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卡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13萬8,731元 13萬8,731元 20% 自94年2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0000000000000000 15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0000000000000000 9萬5,568元 8萬3,459元 17.25% 自92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23萬4,299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