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830號
原 告 毛振偉
訴訟代理人 郭光煌律師
吳存富律師
複 代理人 梁惟翔律師
被 告 沈筠惇
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
林惠敏律師
周家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前於民國113年間與被告有醫療爭議,經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召開醫療爭議調解會後,兩造於113年12
月17日達成調解,調解書第五項約定「從113年12月17日下
午3時30分起,雙方不得對他方在網路、社群網站及軟體或
其他通訊軟件(包括但不限於微信、臉書及IG等)及第三人
就本醫療爭議事件於以任何負面及誹謗污辱等言行,倘有違
反,應賠償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百萬元整。」。詎原
告嗣後仍受被告先前手術埋線造成的影響所苦,透過官方帳
號想了解當時實際使用之線材,以便尋覓其他醫生協助,被
告竟無端懷疑原告有對伊經營之診所匿名攻擊,並於114年2
月23日以官方帳號傳送訊息向原告表示「我認為你是一個爛
人」、「你是我遇到最最惡劣的爛病人,得了便宜還賣乖」
、「請不要再說謊了,你這個假基督徒」(下稱系爭言論)
,被告復於114年5月間分別在FACEBOOK、THREADS社交媒體
上,發表相同之文章,並稱「醫美蟑螂故事分享之一」、「
這一陣子醫美蟑螂似乎越來越多了,成天在這個醫美市場裡
爬來爬去的」、「#醫美蟑螂」(下稱系爭貼文),被告前
開於多人可見之官方帳號、公開平台針對兩造間之醫療爭議
所述,已構成侮辱及貶低原告之負面言論,且貶抑原告之人
格尊嚴、社會評價、內在信仰,已違反調解書第五項約定。
為此,爰依調解書第五項約定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(
下同)200萬元之違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。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
。
二、被告則以:其於官方帳號所為之言論,並非針對兩造先前之
醫療爭議,而是針對原告於兩造調解後,違反約定留下匿名
評論,又狡辯不認之行為,不構成違反調解書第五項約定。
其於FACEBOOK、THREADS社交媒體上所述,並未指名道姓,
亦未能確定是被告在網路上發表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
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㈠、依兩造113年12月17日簽署之調解書第五項約定:「從113年1
2月17日下午3時30分起,雙方不得對他方在網路、社群網站
及軟體或其他通訊軟件(包括但不限於微信、臉書及IG等)
及第三人就本醫療爭議事件於以任何負面及誹污侮辱等言行
,倘有違反,應賠償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百萬元整。
」(見本院卷第20頁)。可知兩造就其等於「113年間發生
之醫療爭議事件」,如對「他方」在網路、社群網站及軟體
或其他通訊軟件上,有負面及誹謗污辱之言行,即構成違約
。
㈡、就被告於官方帳號所為系爭言論部分:
1.原告透過官方帳號詢問被告先前埋在原告臉上的線的名稱是
甚麼,被告回應知道原告繼續在網路上以匿名方式持續破壞
診所名聲,未遵守當初約定,並提出臉書名為「Peggy Choc
i」之網頁,原告建議被告提告,並稱不認識這個人,且再
次詢問被告先前埋在原告臉上的線的名稱,嗣被告陸續稱:
請不要再找我,我不想再想到你,我認為你是一個爛人、診
所的線材有很多,會根據手術中不同狀況使用不同線材,可
能有nylon PDS ethibond gortex vicryl,你是我遇到最最
惡劣的爛病人,原告再次稱被告發給原告的網路留言並非原
告留的,或是原告叫第三者留的,被告則回應:請不要再說
謊了,你這個假基督徒等情(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)。是由
兩造對話內容,可知被告之系爭言論係針對其懷疑原告於簽
署調解書後,仍持續在網路上留下負面評論一事,抨擊原告
違反調解書所為,並非針對兩造間113年醫療爭議事件所為
,依前說明,自難認被告有違反調解書第5項約定之情。
2.原告雖主張:被告是在回應原告詢問線材名稱時,再次稱「
你是我遇到最最惡劣的爛病人」,係針對先前醫療爭議事件
所生,自符合調解書第5項約定云云。惟如前1.所述,依兩
造對話之脈絡,足徵被告是認原告持續在網路留下負面評論
,違反兩造調解書約定,故為系爭言論,原告徒以被告回應
其詢問線材名稱一事,謂被告是針對先前醫療爭議事件所為
,要無可採。
㈢、就被告於FACEBOOK、THREADS所為系爭貼文部分:
1.系爭貼文內容略為:「醫美蟑螂故事分享之一 這一陣子醫
美蟑螂似乎越來越多了,成天在這個醫美市場裡爬來爬去的
…不如就在這裡分享一些小小的心得,…『醫師,我相信全臺
灣只有你有辦法幫我處理,因為你是大家公認的眼王....』…
果不其然,患者開始大動作在網路上攻擊我們,洋洋灑灑寫
了一堆,搞到整個醫美圈的同業都來問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
?最後沒辦法了,只好接受衛生局的調解,退費並簽署保密
協議了事。我心想,這種錢實在太難賺了,賠了夫人又折兵
,但是只要錢可以解決的事情都不算太壞的結果吧?…事情
遠遠不如我想的那樣發展,保密協議簽署沒幾個月,病人竟
然再次找上門。…這次,他又對我講了同樣的話。『醫師,你
可能是唯一能夠解決我問題的人,我真心希望你幫我手術』
這句話…。我心想,『我花了幾十個小時幫你手術,搞到最後
不但還退你錢,還被你扣押所有銀行帳戶,現在你竟然好意
思跑回來,…』…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)。惟綜觀
全文,系爭貼文並未指名道姓,亦無法知悉或推認該等內容
所指涉之人係原告,足認系爭貼文未對原告有為負面或誹謗
污辱等言行,揆諸首開說明,自難認被告有違反調解書第5
項約定之情。
2.原告雖主張:「眼王」、「接受衛生局的調解,退費並簽署
保密協議」、「被扣押銀行帳戶」等用語,均與兩造先前醫
療爭議有關,被告於公開平台稱原告為醫美蟑螂,已屬侮辱
及貶低原告之負面言論,違反調解書第5項約定云云。惟系
爭貼文既無指涉原告,自難認原告主張被告有侮辱及貶低原
告之言論乙節為真,原告依調解書第5項約定,請求被告給
付違約金200萬元,即無所憑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調解書第5項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
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
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
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
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姿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