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674號
TPDV,114,訴,4674,202510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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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67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妍秀
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漢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14.4%計算之利息。上訴人不服,於114年10月7日具狀
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
廢棄原判決,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07萬5,748元(含起訴前之利息
7萬5,748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2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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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