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454號
TPDV,114,訴,4454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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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45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
被 告 楊明杰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零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
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約定,因前開約定致涉訴訟時,
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卷第23、59、81頁),
揆諸前開規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98年2月20日與其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被告領用
卡號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,
依約被告得於信用額度內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所生應付
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
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就未付之本金
,按年息15%計付利息。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104年10月
15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新臺幣(下同)14,750元(本金14,5
39元,循環利息211元),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14,750元,
及其中本金14,750元部分,自10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 ㈡又,被告於103年4月30日與原告成立契約,向原告借款250,0
00元,約定應自103年4月30日起分期清償,並約定利息自撥
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利率3.98%,自第4個月起按原告公告
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週年利率14.99%機動利率按日計付,並
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。詎被告自104年9月22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,是被告就
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依約被
告尚欠210,927元,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。
 ㈢被告另於103年4月30日與原告成立契約,向原告借款60,000
元,約定應自103年4月30日起分期清償,並約定利息自撥貸
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利率3.98%,自第4個月起按原告公告之
定儲利率指數加計週年利率14.99%機動利率按日計付,並約
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。詎被告自104年8月29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,是被告就上
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依約被告
尚欠50,632元,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。 
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關係、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
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,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遲 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 法第233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。
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、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 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(見本院 卷第19-91頁),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其主張為 真實。因此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、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,訴 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合於法律規定,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   附表:
編 號 產品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計息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01 信用卡 14,750元 14,539元 自10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02 小額信貸 210,927元 210,927元 自104年9月23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16.37%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3 小額信貸 50,632元 50,632元 自104年8月30日至110年5月20日止 16.37%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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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