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236號
原 告 林詠茵
訴訟代理人 洪志青律師
被 告 陳琨𧫱
陳秉勳
楊逸暉
張力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5分
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
同年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,惟尚有事實待查明,有再開
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