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1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
訴訟代理人 張誌忠
陳哲彥
被 告 李昀澤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李昀融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價款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兩造均具
狀有意以調解終結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,並
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邱美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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