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052號
TPDV,114,訴,4052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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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052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
被 告 陳守明


邱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零參佰捌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院,有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
16、18頁)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
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陳守明於民國110年2月23日邀同被告邱
瑞瑤為其借款連帶保證人,與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,保
證就被告陳守明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
伊所負之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,
在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。
嗣被告陳守明於110年2月24日向伊借款2筆,金額分別為40
萬元、360萬元,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6年
2月24日止,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
加年利率0.575%機動計算,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,於每月
24日按月計付利息,自第13個月起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
本息。如未依約繳付本息,依借據第6條約定,除依約定利
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另按約定利率1
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詎被
陳守明就上開2筆借款僅攤付本息至114年2月24日,即未
再依約還款,經伊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後,迄今尚分別積
本金16萬5,041元、148萬5,3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未為清償。而被告邱瑞瑤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
,自應與被告陳守明連帶清償責任等語。爰依消費借貸契
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 ㈠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 書、借據及個人非消費性無擔保放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各2份 、保證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 執、放款攤還及繳息記錄明細表及郵匯局一、二年期定儲機 動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),核屬相符 ;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為真實。從而,被告陳守明向原告借款2筆均未依約清償, 經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原告本金16萬5,041元、148萬5,34 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則原告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守明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 ㈡又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,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 項所明定。查被告邱瑞瑤為被告陳守明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,已如前述,則依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邱瑞瑤應就被 告陳守明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,亦屬有據。 ㈢綜上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款項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,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


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(民國) 利率 (年息) 計 息 期 間 (民國)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%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%計收 1 165,041元 2.295%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,485,343元 2.295%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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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