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965號
TPDV,114,訴,3965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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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96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
被 告 許勝超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內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院,有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其他契約條款第9條可憑(
見本院卷第12頁)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
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29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0日(即實際撥款日)起至118年5月20日止,利息按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0.8%加計週年利率2.28%計息(即週年利率3.08%),如有遲延還本付息,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計至113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50萬5,34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借款 契約書、交易明細查詢表、存戶交易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  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19、45至46、第57至58頁) 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 17   日


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怡君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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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