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775號
TPDV,114,訴,3775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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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775號
原 告 魏心怡
訴訟代理人 徐偉揚
被 告 陳珠蘭
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清,因
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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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