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24號
TPDV,114,訴,324,202510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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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2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江艾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琍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
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孫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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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