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525號
TPDV,114,訴,2525,2025101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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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25號
上 訴 人 林妙瀅
被 告 吳素慧即白菜寶寶協會


林東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9月10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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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