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48號
TPDV,114,訴,1148,202510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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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
上 訴 人 張卜玉

被 上訴人 楊容驊
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57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併依民
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附繕本1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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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