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補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834號
TPDV,114,補,2834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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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34號
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

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
訴訟代理人 陳清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,聲請對被告王瓊玉發支付命令
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2,832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
一審裁判費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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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