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786號
TPDV,114,補,2786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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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86號
原 告 鄺定凡
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
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
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
、其他團體機關者,其名稱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
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住所居所
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三、訴訟事件。四、應為之
聲明陳述。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六、附屬文件
其件數。七、法院。八、年、月、日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
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
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、第119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即原
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院亦在原告訴聲明範圍
裁判。故原告應於訴狀表明訴之聲明,其獲勝訴判決,該
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例如: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 義務內容範圍,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。又所謂「訴 訟標的」,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,以訴之方式,請求法院對 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,加以判決者而言。而為「訴訟標 的」之法律關係,必有其原因事實,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 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,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。又按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; 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, 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內 訴之聲明僅記載依據國家賠償法」第7條:回復原狀辦 理。其所為聲明顯非具體、明確、適於執行,且原告起訴狀 內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及裁判費用,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,揆諸前揭說明, 堪認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 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另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,



請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 規格之書狀,以確保當事人權利。如當事人不諳法律,宜諮 詢合格之律師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    附表
編號 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1 特定本件被告姓名,及其住所居所(如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機關者,其名稱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住所居所)。 2 原告具體「訴之聲明」(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請列明對被告請求確認具體內容為何)、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、原告請求所依據法律規定、條文)及其原因事實(例如法律依據為民法、國家賠償法第幾條或引用該法條內容,使被告能據以答辯,並使法院能進行審理),並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 3 重新製作並提出正確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(須含證物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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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