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785號
TPDV,114,補,2785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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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85號
原 告 姜伯彰
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
複 代 理人 張寧珈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301,
4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,22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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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