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83號
原 告 謝芝柔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儀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0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