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74號
原 告 熊若婷
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
焦郁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奕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0萬7,000元
(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載為「352萬7,000元」,惟依起訴
狀內文第1、10、12頁及附表1所示,應係370萬7,000元之誤繕)
,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4,90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。又原告民事起訴
狀訴之聲明誤繕為「352萬7,000元」,應併予具狀更正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