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73號
原 告 陳玫伊
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
顏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