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65號
原 告 有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任立群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珊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旁空地
如附圖1所示螢光筆標示範圍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
原告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等語,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排除
占用土地面積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請原告陳報上開土地遭被告占有多少面積(單位請以平方公
尺表示;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,請提
出各筆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)。
三、請原告提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建物第一類
登記謄本與被占用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(記載114年
度公告土地現值)。
四、請原告提出被告陳○○真實姓名與住所或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