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
原 告 林英
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
黃子芸律師
黃凡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
分權人」、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之全體使用人」
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請求被告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
處分權人」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、475地號
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
拆除,並將該部分占有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
;以及請求被告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之全體
使用人」應自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、475地號土
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騰
空、遷出,並將該部分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
有人。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排除占用土地面積,致本院無從核
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請原告陳報上開土地遭被告占有多少面積(單位請以平方公
尺表示;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,請提
出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)。
三、請原告提出上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記載114年
度公告土地現值)
四、請原告提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
分權人」、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建物之全體使用
人」真實姓名與住所或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