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750號
TPDV,114,補,2750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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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50號
原 告 黃永雲
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6,646元(含加計至起訴
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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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