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48號
原 告 黃永松
訴訟代理人 周弘洛律師
被 告 翁茵茹
翁國梁
周芯瑀
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投資獲利分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訴之聲明:㈠被告翁國梁應將登記其名下之門牌號碼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建物及坐落土地之權利範圍200/873部分
移轉登記與原告名下。㈡被告周芯瑀應將登記其名下之門牌號碼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建物及坐落土地之權利範圍200/873部
分移轉登記與原告名下。按卷附樂屋網實價登錄資料顯示,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建物最近之成交價為新臺幣(下同)2,220
萬元;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建物最近之成交價為2,450萬元
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,670萬元(2,220萬元+2,450萬元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1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