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38號
原 告 趙培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榆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6,01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6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宜霈